鉴定的启动权由司法机关行使,辩方仅享有申请启动鉴定或者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如下: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4、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6、未满十八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7、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9、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义务如下: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传唤;
3、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4、遵守法庭纪律等。
二、工伤鉴定费由谁出?
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担付。
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
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
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原鉴定机构负担。
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三、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诉讼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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