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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利提起司法精神病鉴定

2020-11-26 2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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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 (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鉴定的启动权由司法机关行使,辩方仅享有申请启动鉴定或者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司法精神病鉴定作为可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属于司法机关的举证责任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如果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亦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司法机关通过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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