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但未成立清算组,也未注销,此时以该企业名义作出债权转让协议,受转让企业并不知晓转让企业的主体资格情况,这种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受转让企业就此债权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以转让企业被吊销,转让主体不适格抗辩是否成立?
答:(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影响的营业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对于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与工商总局的态度不一致的,工商总局认为营业能力与公司权能力同一).其权利能力的受限来自于法律的约束,只能行使与清算相关的行为.由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为强行法,公司违法该规定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也不存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问题.
另,可能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代表机关不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清算机关,这对转让行为的效力会产生影响.
(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不能进行营业。公司转让债权不属于营业行为,可以归入清算行为,应该有效。如果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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