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毁坏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不可避免的损失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止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视为量刑情节,<5】罪犯非法占有或者处分被害人财产,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回或者责令退还和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诉情节考虑恢复和归还情况,
如果恢复或者恢复后无法弥补损失,受害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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