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3-06 11:51:32 3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在实施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很可能同时造成了民事损失,如在打架的过程中,造成了另一方伤害的,是需要赔偿相关费用的,这就可以通过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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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是要求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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