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时间:2023-06-09 02:10:48 3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范围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多种用工形式进行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用工执行的是两套相互独立的管理机制,企业用工受《劳动法》调整,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受《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接受的是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即我们通常所讲的机关临时工、工勤人员,也包括近些年所招用的编外聘用人员,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界定比较模糊,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处于一个真空地带。这部分人员普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被解除随意性大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部分人员将纳入其调整范围,实行劳动合同制。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如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否则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更为昂贵。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编外长期或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慎重,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以及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加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解决了劳动成本探低问题。近年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导引下,企业过分追求经济效率,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探低,如滥用试用期的问题以及试用期内廉价使用劳动者,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工、承包经营等。为解决劳动力成本探低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上述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权方面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了可操作性。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是终身制、铁饭碗,在六种情形下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患病、非因工负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企业破产或经济性裁员;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解决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劳动合同的短期化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制度,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些企事业单位采取辞退员工或者要求员工辞职等做法,使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如前段时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中央电视台、沃尔玛等企事业单位不同形式但性质一样的裁员行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

将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纳入调整范围。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其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并公示、修改和完善,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劳动者有自主择业的权利,有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或者放弃工作岗位的权利。针对有些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即视为违约来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行使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时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技术培训服务期、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等进行了规范。《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以取得用人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劳动权维护的平衡。

强化了工会在职工维权中的职能。工会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组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的三方机制中的作用,规定工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时的权利,以保障工会充分行使其代表和维护职能。如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加大了违法成本,强化了国家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以保证劳动合同法能够真正贯彻实施,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民事赔偿责任,加大用人单位违法的成本。同时,强化国家的监管职责,《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监督检查一章,赋予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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