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扶持、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向征信机构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失信人员是谁认定的?
失信人员由人民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有期限吗
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无期限。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名单是一直有效的。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才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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