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协议可以不履行吗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聘任机关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1、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聘任制公务员不能申请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1、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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