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小张于2010年加入汉口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公司明确规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年终奖”。2015年12月,小张辞职。当时,年终奖还没有结清。2016年1月20日,公司批准了该员工的年终奖,但没有批准小张的年终奖。公司解释:年终奖是公司对自己员工的奖励。公司结算年终奖时,小张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年终奖。小张的另一位同事8月底辞职,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没有给他年终奖。小张和同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在2015年向小张发放年终奖2万元,而小张的同事由于工作不满一年,不符合公司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律师回答:本案中,小张所在的公司规定,只要工作一年,就可以享受年终奖。虽然公司结算年终奖是2010年1月20日,小张此时已经离开公司,但年终奖是对上一年的奖励。所以小张应该拿到年终奖。张某的同事不符合公司规定,不能领取年终奖律师提醒:目前,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发放取决于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协议,以及雇主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劳资双方对年终奖的发放方式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的,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规定“需要工作一年才能拿到年终奖”,那么小张的同事就可以拿到年终奖的8/12,因为他们工作了8个月
全文5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