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峪关企业设立受理条件有哪些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受理对象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2、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名是行为能力);
3、有书面协议;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嘉峪关企业设立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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