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停禁养区零补偿养殖场是否合理,如何保障养殖户权益是否合理。在禁养区内依法建设的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时,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当事人对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禁养区划定的调整,或者畜禽养殖重污染区的综合治理,确需关闭、迁移现有畜禽养殖场,造成畜禽养殖户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赔偿决定不服的;
>农场拆迁的补偿对象一般指牲畜圈舍、养殖户宿舍、农场办公用房等。附属设施是指化粪池、掩体、水井等。
建筑物的补偿标准根据评估确定,一般牲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按建设成本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居民居住房屋,因房屋性质不同,应结合周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很多地方也制定了牲畜圈舍的拆迁补偿标准。如山东省潍坊市公布,2017年牲畜圈舍补偿标准为砖混或砖木结构250-350,简易结构70-200。当然,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畜栏建得比较好,甚至还有通风、保温等设施。这应该被评估,而不是严格地统一评估。
仅因环境保护关闭,房屋及附属设施未拆除的,不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但也要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先以环保为名关闭养殖场,再对涉嫌违法建设的养殖场建筑进行拆除,避免出现拆迁补偿的行为。一般来说,规模化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有的甚至有营业执照,而拆迁则带来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应赔偿农民生产经营损失。
停产损失的补偿应根据农场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停产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比如一个农场要拆迁,这个农场每月能产生10万元的利润,估计恢复生产需要半年时间,停产损失要赔偿60万元。如果是永久停产,则应考虑到农场改造和职工再就业期间,确定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
对于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来说,停产停业的损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偿点。然而,很多企业主往往更注重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补偿”,而对停产停业等“软补偿”关注较少,往往导致更大的损失。三是补偿关中牲畜。但是,圈里的猪还没长大,鸡也没长大,所以卖不出去。如果非要拆迁不可,损失应由拆迁方赔偿给农民,这就是清栏牲畜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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