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的地位与公司中的股东是类似的,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承担单独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如下:
1.有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形式签订了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
4.有标明“有限合伙”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三、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什么
有限合伙人转化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如下: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n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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