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形式的优点:
合伙企业在资本扩张方面较个人独资企业更有优势。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投资人,尽管存在整个家庭财产成为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来源的情形,但该类企业资本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为扩张资本,单个投资人可通过联合方式,采用合伙企业组织经营,从而解决短期资本积累问题。
尽管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在迅速筹集资本方面显现出较强的能力,但合伙制度仍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其优势在于以下方面:
1、尽管合伙人普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较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承担更多投资风险,但按照“风险与收益挂钩”的基本原理,此种设计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合伙企业可以更为容易地获得交易对手的信任,获得较多商业机会并减少交易成本。因此,只要合伙人谨慎控制风险,合伙也是一种可选择的企业形态。
2、通常合伙人人数较少,并具有特定人身信任关系,有利于合伙经营决策与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共同决策合伙经营事项,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其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经营。这种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及合伙企业经营决策方式,迥然不同于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资本联系及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状,为投资者有效控制企业及相关风险提供了较优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我国合伙企业形式主要分为哪两种
在我国,合伙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形式。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3、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既可以按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盈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盈利。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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