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买卖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公司的买受人承担。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买卖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公司的买受人承担。在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 司 分 立 前 的 债 务 由 谁 承 担 ?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公司分立前,债务人应当承担其债务的全部责任。而在公司分立后,分立后的公司需要承担原来公司的债务,同时也要承担分立时产生的债务。这是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原则,也是保证公司分立后能够正常运营的重要规定。因此,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债务的合法性和公司分立的顺利进行。
在公司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原则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原来公司的债务,同时也要承担分立时产生的债务。这是保证公司分立后能够正常运营的重要规定,也是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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