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出租房屋行为将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若单位逾期未改正,则会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个人逾期未改正的,则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出租房屋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将会被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个人逾期未改正的,则会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 于 未 办 理 备 案 登 记 的 出 租 房 屋 ,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处 罚 措 施 是 什 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委托他人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具体材料要求可参照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另外,根据提供的信息,个人拥有的私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拥有的自管公房、集体所有制单位拥有的房屋、外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拥有的房屋、涉外房产、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国内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拥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单位拥有的房屋(宗教、社会团体等)均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相关法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出租房屋行为将会受到罚款。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否则,单位将被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个人则被罚款一千元以下。所有单位拥有的房屋,包括宗教、社会团体等,都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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