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修改:
1、是将二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
2、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
3、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期间及其起算点是不同的:
(1)、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2)、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3)、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4)、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
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有其他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类似制度可作比较。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都有再审期间的例外规定。例如,德国、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即使已经超过了再审期间,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据这一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在情节较轻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调节使得双方不用进一步走法律程序而得到解决。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再审期限新规定的适用是需要大家的逐步熟悉的,例如新规定中的审查标准还有再审的期限等诸多事情。进行民事诉讼的阶段我们需要谨记再审的期限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相关事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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