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农村道路征地补偿标准
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补偿标准的没有一个具体而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且每一天也会发生调整,例如:
1、重庆巫溪县
2018年的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每亩14000.00元、城镇规划区内每亩13000.00元、规划区外每亩12000.00元。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宅基地面积)计算,由征地实施单位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
属于集体土地范围,至今没有以任何方式承包到户的土地(沟坎路、集体山林),土地补偿费和综合定额补偿,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
2、四川广元市旺苍县
根据该县2018发布的补偿方案,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耕地为2240.00元/年,非耕地为1120.00元/年。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
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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