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若出租方决定出售房产,则租赁协议依然具备效力。
这时,承租方有权依据租赁协议的具体规定,继续行使使用权并妥善管理该房产的占有。
然而,在出租方决定出售租赁房产时,他们需要在这个决策作出前的合理期限内向承租方发出通知。
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将享受以同样的价格优先购得该房产的权利。
倘若出租方未能提前告知承租方其出售房产的意图,那么就可能侵犯了承租方的优先购买权。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有权提出要求,让出租方为自己的损害赔偿负责。
然而,对于声称出租方和第三者所签署的房产销售合同无效这一观点,我们无法提供支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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