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干涉的,也不构成本罪;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次,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易言之,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这里的“某人”包括行为人与第三者。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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