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但假设男方前先不知情,女方可以证明孩子非男方亲生,而且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怀孕生子,那么进行起诉离婚,男方又不想抚养孩子,法院会将孩子判给女方,但在财产分割上,法院会照顾到男方的情绪,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离婚后男方也不用承担抚养责任,已经承担了的可以让女方返还。
男方知晓孩子非亲生,那么孩子与父亲为拟制血亲,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夫妻一方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的情形下,养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孩子一般应由亲生父(母)直接抚养,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根据法院处理小孩抚养权有利于小孩成长这一原则,对于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形时,法院一般会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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