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骨骨折司法鉴定标准
时间:2023-06-04 08:30:08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胫、腓骨骨干骨折的定义

胫、腓骨骨干骨折,在全身骨折中约占13.7%。10岁以下儿童尤为多见。其中以胫、腓骨双骨折最多,胫骨次之。腓骨干骨折最少。胫腓骨折治疗虽较容易,且多无明显的功能障碍,但如果处理不当,则可能出现感染、迟缓愈合或不愈合等并发症,甚至有截肢的严重后果。

二、肢体丧失功能的伤残程度评定:

1、伤残程度评定要件。应具有明确的损伤病理基础,肢体有较严重的损伤,如骨折、脱位、韧带断裂、重要神经损伤、局部皮肤肌肉严重损伤等,经治疗终结后,仍存在引起肢体丧失功能的病理性改变;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检查方法,确证其肢体丧失功能的程度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要求。初次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肢体功能逐渐恢复的可能。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规定,评定其相当的伤残程度。

下列损伤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10%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1)锁骨骨折致肩关节活动丧失15%以上的。

(2)肱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20°)或旋转(≧15°)。

(3)股骨干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5°)或旋转(≧15°)。

(4)胫骨骨折畸形愈合:成角(≧12°)或旋转(≧10°)。

(5)膝关节半月板破裂经手术治疗的;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经手术治疗的。

(6)累及关节面的骨折,经影像学证实遗留创伤性关节炎的。

(7)尺骨、桡骨、胫骨、腓骨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三、腓骨骨折司法鉴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1)肱骨、股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胫、腓骨双骨折,经治疗两年以上骨不愈或并发慢性骨髓炎两年以上,伤者放弃治疗,视为医疗终结的。

(2)股骨头确诊为坏死,且伤者不要求行置换术,视为医疗终结的。

(3)腓总神经损伤致足下垂严重影响行走功能的。

3、周围神经损伤的关节功能评价,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C.6条之有关规定进行。

4、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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