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约定租赁物:
1、租赁物的交付和检验条款一般由供应商直接交付给承租人确认的交付地点,承租人负责接收和验收;
2、租赁物的使用、维护和保管条款;
3、租赁物的保险条款。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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