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和行政拘留是没有关系的,行政拘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不包含的对象: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一、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强制执行不是每年都要把被执行人行政拘留起来,而且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一次性的,在行政单位执行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以暴力或其他违法方法阻挠的,这样才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但强制执行不等于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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