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
1、具体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同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就绑架行为人对他人人身自由的侵犯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十分相似。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目的方面不同
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这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38条第3款所规定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是否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上述第3款中“索取债务”中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合法不是非法债务,行为人就是想要回自己的那一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问题。
(2)行为方式不同
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若符合绑架罪构成特征的话,则也是会按照绑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不过需要注意,这样的行为更多的时候是以非法拘禁罪来定罪处罚,现实中就需要实际了解清楚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间的不同,避免将这二者混淆,从而定错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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