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张泗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秀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宋绍富北京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阎建国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律师
■议题一:非法拘禁的特点是什么?
主持人:六名大学生因非法拘禁盗窃手机的小偷而被判处五个月拘役。受害对象的特殊性使得本案在定性上引发了很大争议。在今天的研讨之初,我们来看一看非法拘禁行为有哪些特点?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王秀梅:拘禁的本意即关押、监禁,将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从刑法的规定看,非法拘禁罪是一种持续犯罪,其显著特点是,拘禁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且不具有间断性。刑法对非法拘禁的方法并无特别限制,这种方法既可以理解为强制方法,也可以理解为非强制的方法。任何形式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手段和方法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行为。
琚存旭:非法拘禁的特点有以下五点:
1、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
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
3、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阎建国:非法拘禁的特点主要是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如果是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实际上也是剥夺的一种,也应该构成非法拘禁。
宋绍富:我们国家法律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采取了最严格的规定。
1、从立法上,限制人身自由处罚只能由国家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设置关于人身自由方面的处理。
2、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有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实施。
3、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非法拘禁罪是采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所谓强制性包括暴力和非暴力,只要让被拘者无法脱离限制,就构成了强制性。
张泗汉:非法拘禁是一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为对象的不确定性。这里说的他人,法律上未作任何限制,小偷并不因其违法犯罪,人身权利就可以被任意侵犯。
2、行为方式的强制性。其要害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不论是非法扣押、关押、绑架,还是采用其他方法,其实就是使人在空间上失去个人意志下的行动自由。
3、行为的持续性。非法拘禁在时间上表现出处于继续的状态,使被侵害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
4、行为实施的非法性。如果是公民合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出逃的、正在被追捕的人,司法机关依法实施拘留、逮捕行为,均不属于非法拘禁。
■议题二: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认定上的模糊点?
主持人: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续性犯罪,然而持续多长时间才构成犯罪?我国法律是否对此做出规定?现实生活中,非法拘禁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危害程度各异,在犯罪构成的认定上存在哪些模糊点?
王秀梅:目前,司法实践中可参照的惟一规定是《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该规定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处于试行阶段,缺乏统一适用的标准。此外,时间界限问题在确定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不要求持续一定时间,在什么情况下要求拘禁时间较长,以及需要多长时间,目前还没有全面的、操作性强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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