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友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女友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则构成非法拘禁。
案件总结:
本案中,赵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事件经过:
赵某在离异后非常孤单,偶然认识了同龄的晓某,晓某也与前夫离婚了。两人不久发展成恋爱关系,可是到后来,由于赵某家人不同意两人的关系,加之晓某与赵某相处过程中发现赵某不太适合自己,于是晓某提出分手,赵某却不愿意。去年5月15日晚上9点左右,喝了点酒的赵某来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晓某家中。两人因为分手的问题再次发生矛盾,到后来,在酒精的作用下,赵某情绪失控,用言语威胁晓某,晓某感到很害怕,打算拨打电话叫家人过来,谁知赵某一把抢过手机,不让晓某接打电话。为了进一步控制晓某,赵某还采用威胁的手段拿到了晓某的银行卡和密码。折腾了一夜,两人仍然争吵不断,赵某的情绪进一步爆发。第二天一大早,赵某竟用塑料绳子和透明胶带将晓某的手脚捆绑住,再把晓某扔在卧室的床上,然后离开。同时,赵某将晓某的银行卡、家门钥匙以及小区门禁卡带走。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应当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本案中,赵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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