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重量误差标准为:
1.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1公斤以下的,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100克的误差。
2.肉、蛋、禽、海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称重为0.5公斤的,l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3克的误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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