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说明有关情况的义务。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
2、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应当保证按期提取。
一、仓储合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仓储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三、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其中,在铁路和航空运输中,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等一般应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并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的指示标志。
(二)有些物品的运输,比如大型笨重物品、对人体和财产足以造成威胁的危险品、以及国家限运的物品等,在运输时需要履行审批、检验等手续,提供相应的证件,如准运证明或有关检疫、检验、商检、海关、公安、监理等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这是托运人的义务。
(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如果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托运人就应当采用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装;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如果当事人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时,就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一般的运输习惯确定;
(四)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足以对人体和财产造成威胁的物品。它们的具体品名和包装方式由国家具体的有关规定加以规定。所以,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足以对人体和财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品,应当将有关危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以便妥善处理和保管,保证运输的安全。如果托运人不尽这些义务,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则由托运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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