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都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有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却对合同的效力予以否认,认为合同无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认为合同有效,那么双方关于合同效力就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合同无效。但也有的当事人担心,起诉确定合同无效,如果按照合同金额交纳诉讼费,费用很高,代价很大。
一、合同上面是否可以加公司抬头
合同上面是否可以加公司抬头,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
2、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上有涂改是否有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认为应当修改的,则更改过后的合同有效;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更改的内容不明确的,则视为无效;
3、合同的修改应该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更改过后的合同无效;
4、合同上涂改的内容如果是双方都认可的,没有异议的,则该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5、如果一方擅自修改合同的,隐瞒了另一方当事人并且有证据的,该合同无效;
6、涂改过后的合同应当有双方当事人的签章。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
由此可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合法预售的关键性证明文件,是政府对预售人预售资格的认可。可以形象地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预售人可以进行预售的资格证、通行证。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预售许可证制度是行政强制许可制度,其实施主要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法官应当注意区分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对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部门的权限。这意味着法官在审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审查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审查预售人是否以其名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其真伪这一事实上。
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出卖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商品房预售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成立,但因为缺少生效要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合同尚未生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起诉的,应认为合同生效要件的获得已无可能,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如果出卖人已具备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只是不肯予以办理,而预购人请求认可合同效力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则可认为合同具备了生效要件,可以认定有效。
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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