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护理人员严格遵循医师指示进行皮试操作过程中,未能预见病患具有特殊体质可能导致皮试药物产生过敏现象,患者因此出现严重的过敏性反应,医院迅速施以全面的救治措施,但尽管如此,仍无法挽回患者的生命,此情况下便不存在医疗过失之嫌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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