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银行贷款股东担保会被申请财产保全吗
1.对于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可在必要时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
申请方在债权人对该担保物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之际,必须向法庭递交详实的申诉书及相关的达标证据。
2.即便担保物已处保全状态之下,也并不妨碍担保责任人优先享受偿还债务的权利。
3.针对企业股东的财产是否能够纳入资产保全之列,若发现公司股东所占有的股份与特定诉讼或案件存在关联性,申请人有权书面向法庭申请对涉案股份实施资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企业经营贷股东抵押房产,对法人有影响吗
显然,这将会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采用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借贷,且债务未能得到妥善偿还时,那么公司便将面临法律责任,这必将对本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产生重大的冲击。
何况,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是合伙人的姓名,倘若无法通过《合伙协议》清晰地反映出各方的合作关系,势必会对经营活动造成困扰。
为此,在制定《合伙协议》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关键要素:首先是确定合作开设的企业名称;其次是明确设立合伙的宗旨与意图;再者是详细列举每个合伙人的职责范围,包括借用何人名下的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等事项;另外需要记录每个人的投资金额;然后需要商定利润分配的策略以及当合伙解散时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最后,我们建议在合资创业过程中,尽可能避免选择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因为这种模式只会显示出某一方投资者的身份;相较之下,更适宜构建有限公司的模式,因为有限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备案的时候就已明确记录了股东之间的出资比重及各自所拥有的股份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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