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红杏出墙,并将共有的美容店偷偷转让他人后离家不归,丈夫愤然起诉要求与之离婚,并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抚慰金、店面转让金等。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儿子随原告林某某生活,被告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一次付一年,直至儿子18周岁止;同时判令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美容店转让款15000元。
2003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林某某与周某某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一子。婚后,周某某与一男子数次在深夜,共同入住当地洗浴场所的同一个房间,并于数小时或十几小时后同时退房离开(当地公安局大队材料予以证实)。林某某与周某某于2011年春节起分居至今,期间,周某某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美容店转让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被告数次与其他男子在不正常的时间、地点,单独相处较长时间,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婚生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应当给付抚养费,按每月300元计。被告转让美容店所得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认定为30000元,应当给付原告15000元,原告称有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证据不足,可由债权人凭证据另行主张。
妻子红杏出墙丈夫硫酸怒泼第三者获刑
作者:张圣发布时间:2009-12-2215:49:10
“我那时太冲动了,做出了过激行为”。12月17日,在听到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法官宣判后,被告人田某后悔不已,意识到自己一时气愤做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刑法。
被告人田某因得知在自己外出期间,妻子与被害人郭某长期同居后怒不可遏,遂产生了报复心理。2008年8月2日,田某在桃花江镇心连心广场附近租乘郭某的出租车,当行至桃花江镇杨家坳村时,他用事先准备的一瓶硫酸朝郭某的头顶上倒下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已造成重伤。田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与2009年11月10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当日受理立案,经过开庭审理,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法医鉴定书等认为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且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桃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求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郭某的谅解。另外,在本案案发前被害人郭某与被告人田某之妻长期非法同居,在案发起因上亦有一定过错。综上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田某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妻子红杏出墙,对于丈夫来说,是一件愤怒和难受的事情,被告人田某本应是社会舆论与道德同情支持的一方,但是他被愤怒冲昏了头脑,失去了应有的理智,没有选择一条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最后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其深刻的教训值得人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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