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所需证据包括结婚证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描述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因第三方介入而离婚的证明材料。原告应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破裂。
离婚诉讼所需证据包括:
1.结婚证或相关机构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2.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
3.描述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因第三方介入而离婚的,应当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由于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原告应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破裂。
离婚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离婚证据种类包括:结婚证书、身份证件、户口本、财产清单、银行流水、信用卡账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据、发票、医疗证明、伤残鉴定、司法鉴定、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离婚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根据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应该尽量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关系破裂。这些证据包括结婚证、身份证件、户口本、财产清单、银行流水、信用卡账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据、发票、医疗证明、伤残鉴定、司法鉴定、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等。同时,关于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和描述婚后夫妻关系变化及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也是必要的。如果需要第三方介入,原告还应该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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