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购买仅一个月可报销吗?
时间:2023-07-11 08:10:27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职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1、用人单位和个人当月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从补缴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初次参保,当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保,从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计算,第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报销多少

职工医保报销标准,具体如下:

1、门诊报销比例标准:

(1)如果你在当地的村中心卫生室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60,并且属于医保就医范围的,每次看病就医的药费有限制,限制在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如果你在当地的镇卫生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40,每次看病所需要的各项检查费以及手术费限额在50元,处方药费限额在100元;也就是说你开的医药费如果在200到500元之间,只能报销到100元;

(3)如果你在当地的二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如果你在当地的三级医院就诊看病,报销比例标准是百分之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标准:

(1)辅助检查药费报销比例标准: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报销200元;也就是说如果拍片需要400元,但是最终报销的时候只能报销200元;

(2)手术费报销比例标准: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60周岁以上老人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3)住院各级医院报销比例标准: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6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4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是百分之30。

3、大病报销比例标准:

(1)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者全年全年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将分段进行补偿,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5001到10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65,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10001到18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70;

(2)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大病报销比例一次性或全年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将分段进行补偿,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5001到10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65,如果医疗费用花费在10001到18000元补偿标准为百分之70;

(3)如果你在当地参加了医保缴费的,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一年报销比例限额为一点一万元。

职工医保报销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及报销者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书(医院公章盖章);

4、费用清单(医院盖章);

5、医院出具的票据(医院盖章);

6、医保卡(银行卡)复印件。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医疗保险的购买,满足了劳动者看病就诊的需求,并且减轻了职工看病花费医疗费用的经济压力。如果职工一旦生病、住院后,必须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方可进行报销。条件为中国合法公民、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指定医院就医、就医凭证、报销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的规定范围内、累计年度报销最高额度不能超过2万元、医保缴纳2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

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需要准备的材料有:住院发票、出院证明、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院的社保定点医院证明、社保卡。

职工生病住院后,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只要满足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条件,并且凭借门诊医疗开具的住院通知单、身份证直接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登记,出院后职工凭借医院开具的结算凭证到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住院、门诊大病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二条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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