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
5、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书面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原件两份(两个证人各一份),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次门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书(申请工伤认定时受伤害职工尚未出院的情况下提供)、首次X线、CT、MRI报告单等。其中脊柱(颈椎、胸椎、腰椎)损伤者,需提供受伤害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单;
8、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9、事故当月考勤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当提供以上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与受伤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需提供:
(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上下班路线图;
(3)居住地证明(居住地所在的社区、街道、公安部门出具均可);
(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七)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九)工伤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手工列出)。
温馨提示: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以上所有材料尺寸均要求以A4纸大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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