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一般地说,抢劫罪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使被害人受到强烈的袭击,使之失去反抗能力,以任其抢走公私财物或被迫交出公私财物,犯罪嫌疑人具有危害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故意。而抢夺罪的强力行为则没有这种故意,而仅以夺取具公私财物为已而满足。因而其行为的强力程度低于抢劫所使用的暴力。即使抢夺时,由于用力过猛,致使被害人受伤,因为没有伤害的故意,也不能视为暴力而定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之联系
(一)准抢劫罪。这是指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一个抢夺行为的结合。这种预备性质的行为,实质上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刀具管制的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的存在,抢夺行为就变成了抢劫罪。
(二)转化型抢劫罪。这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行为结构,实际上是一个先行的抢夺行为和后续的暴力性行为(暴力以及暴力胁迫行为)的结合。
(三)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比如抢夺女性耳环时撕裂被害人耳朵;飞车抢夺他人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由于抢夺行为伴随的暴力程度比较明显,其行为性质究竟是抢夺还是抢劫,就有不同意见。
(四)两种犯罪都是财产犯罪,同类客体或者说法益一样,直接客体也具有一致性:都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犯罪目的都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犯罪对象都是动产,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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