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被指控者若遭受刑讯逼供,应当全力避免承认自己未曾实施的罪行或对审讯笔录进行确认签署。
与此同时,应当尽最大努力保留能够证明自身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如将侦查人员的身份标识记住(警号及面孔),以及记录清楚遭受暴力手段侵犯的详细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创伤部位,并据此采取以下方式:
首先,他们应依据法律规定,委托专业资深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由辩护律师全权负责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指控者可以选择向检察院提出检举、申诉或者控诉,以准确描述出受暴力手段虐待的整个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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