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的要求,按照企业资质审批和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的权限,由建设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已基本建成,并将其基本数据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注册的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至今仍有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或者没有按照要求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建立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的机构及人员,落实责任制,按照要求抓紧将相应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建立起来,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二、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的备案要求
(一)备案内容
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备案的内容,应当与企业资质审批、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材料的内容相一致。其中,项目经理数据库备案的要求、内容、时间及方法,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数据库的通知》(建办市函[2002]366号)要求执行。
(二)备案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1月15日前,将已经建立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向建设部备案。今后,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内容有变更或者补充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者补充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将变更或者补充内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备案。
(三)网上数据备案方法
1.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以下同)首页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评审系统或者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zznj/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二、三级企业数据备案,进入备案情况查询界面,再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企业,点击备案后即可完成。
2.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www.cein.gov.cn/home/zyrj/jlqy/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审核审批工具栏下面的企业备案菜单,选定要备案的企业名称,再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计算机管理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data.cein.gov.cn/zbdl/step1.asp进入省级管理系统,在左方菜单管理部门中点击暂定、乙级代理机构备案进入查询界面,在查询结果中选定要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点击备案即可完成。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工程咨询设计业信息系统省级管理版,在菜单中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选定待备案的企业,生成备案上报文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数据库备案进入备案文件界面,再根据提示将备案文件上传。
三、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要求
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建市[2002]214号)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和江苏、河北、山东、广东省等试点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其他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003年底前将评标专家名册与建设部联网,形成全国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名册。
评标专家名册联网的方法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制发的省级身份认证锁,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首页上的全国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将于2002年11月30日建成)进入省级管理系统,点击数据联网,选定要联网的专家,再点击联网后即可完成。
四、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及信用档案网上备案、评标专家名册联网工作,由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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