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下同)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176号文)精神,成立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
协助部研究制定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进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重大或有争议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评审、鉴定,并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加大型复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评估、优化、审查和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审定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勘察设计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分设勘察与岩土工程、建筑结构、市政工程专家组和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已成立)。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并由勘察设计司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
其他专业工程根据需要由有关部门逐步设立。
二、专家的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身体健康,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政策水平。主持或承担过多项大型复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或获得两院院士、勘察大师、设计大师的称号。在勘察设计行业某些方面有独到的见解,有高水平的学术论著,对本专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家的推荐
专家的产生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主(首批专家,各地区可根据条件推荐1~3名),勘察设计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为辅。经建设部确认后聘任,聘期三年。
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聘期已到届,请按要求推荐专家并进行调整换届。
四、推荐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专家的申报表(附后)一式三份,请于2001年3月31日前送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件:一、专家委员会章程
二、专家推荐表(略)
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建设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下同)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仲裁与咨询等组织。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为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与基本任务是: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与贯彻勘察设计技术政策、质量法规,进行有关的咨询与技术服务;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3.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技术与质量管理(包括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勘察设计方案优化与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与仲裁等)有关问题调查、分析、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与风险性评估,受理组织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
5.受聘参加大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活动;
6.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勘察设计行业的知名工程技术专家及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委员会分设以下组织机构:
勘察与岩土工程专家组:由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环境地质与水文地质、工程物探等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结构专家组:由建筑结构、地下工程结构、钢结构等方面专家组成;
市政工程专家组:由市政桥梁、给排水、公交地铁、燃气等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智能化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信息自控、消防保安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五条建设部勘察设计技术质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由勘察设计司和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审查推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应聘专家应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身体健康,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政策水平;主持或承担过多项大型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或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对本专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中青年专家优先择聘。
受聘专家如工作不力,造成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文件和技术法规等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实施计划;
2.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主题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小组;
3.根据工作任务内容,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以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的一致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4.讨论审查中,专家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并将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备案。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原则问题,应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复议;
5.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工作任务和内容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专家委员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所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章程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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