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条例》,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和请求、事实和理由。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同级或者上级机关提出,并向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以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的,应当选择不超过5人的代表。
通过信访程序请求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身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机关责令重新认定后,予以救济。
因此,依照信访程序,当事人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提出信访,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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