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申请破产的流程是先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法院决定受理后通知债务人,并公告,指定管理人制定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等。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
一、去法院申请破产的流程
去法院申请破产的流程如下:
1.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5.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
二、破产申请向哪个法院提出
企业破产案件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禁止对债权人个别清偿。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来对破产的一系列事情进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变化:
第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第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5.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提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取得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n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n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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