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是一建筑企业职工,我们公司有一个女职工李某,今年30岁,2012年5月怀孕,2012年6月开始向单位交病假条休假保胎。目前企业正在改制,企业拟和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吗?
【咨询解答】首先回答你公司不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为: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公司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以上三种情形出现,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是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在李某怀孕期间你公司是不能和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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