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转租赁的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转租赁的情况有:
1.转租人拥有客户资源,而原始出租人拥有充足的资金,转租人过原始出租人实现融资,而原始出租人通过为转租人提供资金参与融资租赁,从而扩大其国内外市场。
2.为实现其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租赁市场,在海外设立子公司。
3.在原始出租人认为其客户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时,为了控制其投资风险,会寻找另外一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作为转租人参与租赁交易,将转租人作为原始出租人的直接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眷担保人的作用。
4.对于一些拥有充分的资金或资源优势,却不具备租赁技能或赁许可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选择专业的转租赁人来进行融资租赁交易。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哪些不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相比较的不同之处在于:
1.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合同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2.融资租赁中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租赁合同中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
3.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三、融资转租赁的概念
融资转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其概念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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