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系转移人员
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社区协管员
(1)检查保险关系转入人员提供的材料,确认无误后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
(2)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转入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1)审核《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
(2)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3)每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4、转入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每月月底前向转出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寄送《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2)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及时告知;
(3)进行信息系统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5、转出地区级农保经办机构
(1)收到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后,核实《接收函中的相关信息;
(2)转移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政府补贴资金没有到位,视同到位一并转出)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3)注销申请转移人员的参保信息。
全文5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