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1、在股权原始取得的前提下,未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效力如何?
析:审核该公司章程是否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变更,如经过同意变更,则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不产生对抗公司外部的效力。
2、股权能否转为债权?能否由控股股东和某股东签订退股,即转为借款关系,将股权关系转为债权?
析:不能,如未经减资或内部股东会决议,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直接将股权转为债权关系,将导致股东可以随便退股,不利于公司内外部的稳定。
3、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公司设立时即取得股权与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扩股取得的股权,工商登记备案对章程效力的影响?
析:前者具备发起人出资、章程、股东名册,到工商登记备案后取得股东资格,此时工商登记备案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条件,不备案,章程无效。
后者涉及出资是否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出资是实质条件,目前分实缴出资、认缴出资。主流观点以形式要件为主。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修改章程等,只要能证明其是股东即可。此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未登记备案的,对内有效,不能否认章程中记载的股东的资格,登记备案仅是对抗效力。
4、继受取得股权中,有偿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何时取得股权,即何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析:目前有意思主义、形式主义的不同观点。主流观点为形式主义,即登记生效主义,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不代表股权变动,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备案,或者提供变更的章程、存在股东会决议、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东会等佐证时,承担股东的权利义务。
5、特别提示
①公司负有向受让人变更工商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义务。
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通知股权转让事宜的义务。
③如发生纠纷,受让人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如转让人未完全履行转让合同,则可以公司和转让人为被告,而仅以转让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可能诉讼主体存在问题。
④关于公司内部事务上,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事宜,如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不一致,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瑕疵股权转让
1、瑕疵出资是否认可其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能否转让?
析:以形式主义认可其股东资格。此时转让瑕疵股权属于有权处分,即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瑕疵股权受让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是否应承担股东义务?
析:主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学说,主流观点是先分析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后确认有效或可撤销。如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自甘冒险,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受让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如受让人被欺诈或从常理认为其不可能知道的,则属于可撤销合同。
3、瑕疵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析:①对公司,应补足出资。因出资是股东法定义务,故不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未及时补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如公司大股东拥有2/3以上表决权,则因其属于利害关系人,应不参与该股东会决议(实践中能否实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对瑕疵出让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如在章程中或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权收益权、清算解散时剩余财产分配权、新增股份时限制其优先认购的权利等。
②对其他股东而言,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③对受让人,应承担买卖瑕疵担保责任。
④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瑕疵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析:如受让人为善意的,不知或不应知道受让股权有瑕疵的,受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受让人知道有瑕疵还受让的,则其应和瑕疵股权的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能否对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股权设置限制(如利益分配、财产有限分配等权利)?
析:依据后手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前手的理论基础,可以追及至受让人,但受让人可不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名实不符时的股权转让纠纷
1、特别提示
①隐名和显名股东的关系,可参考信托关系,依据信托原理来处理。
②显名股东根据外观条件,推定为股东。
③显名股东取得了名义上的股权,但其股权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其股权处分权。
④隐名股东不享有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投资人,可享有股份所带来的权益(收益权等)。
2、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如何处理?
析:欲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可显名。如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道其隐名股东身份,事后也不同意显名的,则隐名股东显名不成。可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解决。
3、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
析:因实际出资人不显示为公司股东,从外观形式上不享有股权,不能使受让人取得股权,公司可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或工商登记信息对抗该股权转让。
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效力如何?是否为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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