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11月12日,在一次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该市环保局的调研中,该市人大代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在发言中指出广州市的环境存在问题,话未说完,市环保局丁红都局长便立即插话表示反对,并极力为该局的工作辩护。邓成明代表认为这是对人大代表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人格的不尊重,继而愤然离席,而环保局长则强调双方都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自己这样做并无不妥。
事件很小,起因经过也很简单,但是由此却引发了人们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思考。
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领导是不是享有平等的话语权?政府部门领导是一种职务,假设人大代表也是一般性职务,两者互不隶属,就某些问题发表各自观点,应该是平等的。但是,人大代表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这双重身份就体现在,担任人大代表的人一方面是普通公民,作为公民,他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并有权对政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当他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出现时,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的成员,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系列权力以及言论免责等特别权力,此时,他与政府部门领导就是不平等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一府两院”理应依法认真办理。
所以,上文中,邓成明作为市人大代表,是享有话语优先权的,而环保局丁局长当时的做法则有失妥当,因为人大代表到环保局是来监督的,而不是来聆听局长讲话的,丁局长作为政府部门的负责人,此刻的工作就是接受代表监督,无论代表提了什么意见,都应该先认真听完,然后再做相关的解释或补充。当然,这位局长事后意识到这点,派出一位副局长专程登门拜访邓成明代表,征求意见,也算是摆正了自己的位置。
这件事看似寻常,但为何成为媒体广泛报道的新闻?能够成为新闻的事件,必定能吸引人们眼球,必有其新闻价值。仔细回忆一下,在人大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发生这类事件还真是屈指可数。在许多地方,人大代表多由官员担任,即使是履行代表职务时也依然顾忌自己的行政身份,履职畏手畏脚。这样久而久之,在一些人的心中就形成一种观念:人大代表表示赞同是普遍的,表示反对是很少的,人大的监督,“蜻蜓点水”是正常的,“较真较劲”是反常的。
由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思想的遗留,还有文革十年浩劫对人大制度的破坏,“人治大于法治”思想曾一度猖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重拾人们对民主法治的敬畏之心尚需时日。人大制度确立至今有半个多世纪,但真正完善和发展还是改革开放以后。处于体制架构优先时期的各级人大,正专注于程序监督,并努力向实质监督转轨,人大代表处于这种大环境下,大都缺乏个性,按部就班。邓成明代表敢于这样做,的确是人大代表中的“另类”,自然引起广泛关注。
人大代表是人大系统的细胞,是人大制度的实践者,角色举足轻重。人大代表的自身素质、责任心、正义感等等,都会直接影响其履职能力,进而关乎整个人大制度的落实。我们理应对邓成明代表心怀敬佩。同时,我们也不妨换个角度想想,假如这位人大代表并非就职于不受当地政府直接领导的大学,而是广州市某个部门的公务员,他还敢不敢当面质问丁局长并拂袖而去呢?问题再进一步,如果我们需要这样的人大代表,是不是应该在代表结构方面做更多的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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