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合同相对性,在英国称为privityofcontract,曾经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到合同的约束.在大陆法系,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RelativitatForderngsrechts),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历来都是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然而,当资本主义进入现代市场经济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空前繁荣,社会经济生活对合同的社会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合同的效力范围,表现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响的第三人范围越来越宽,合同相对性理论也逐渐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本文将此现象称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在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会产生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司法解释),其中第二款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似乎在司法实践中解决了二者的利益冲突,但在理论上却欠缺合理的依据。关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学界争论较多,有人认为是留置权,有人认为是法定抵押权,也有人认为是优先权,但都不否认它的担保物权属性。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享有请求开发商给付房屋的权利,其性质属于债权。那么这个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理解为:此时承包人的担保物权不能对抗买受人的债权。反过来说,此时买受人的债权可以对抗承包人的担保物权,这就引发了我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思考。
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的效力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开发商和买受人之间。在房屋建成时,买受人只能根据已经成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而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已经取得优先权的承包人,甚至是效力低于优先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则不受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束,可以以优先权要求折价或者拍卖房屋而优先受偿。再者,如果发生开发商破产的情形,买受人也只能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然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消费者的地位迅速提升,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而且能够顺利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这也意味着物权的优先效力受到了冲击,债的相对性和物的绝对性界限不再分明。可见,债权效力的扩张是合同相对性的又一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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