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县、区公证处:
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88〕18号、26号文规定: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和预售商品房均须签订合同,并应经市公证机关公证。为此,为贯彻执行市政府的上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开发公司有偿转让土地的,其转让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如其转让合同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确认手续。凡开发公司预售的商品房,其预售的合同也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否则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将对其交易行为不予承认。
二、对上述合同的公证,原则上属省、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现由广州市公证处接受办理。属县、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县、区公证处接受办理,各公证机关对申请办理上述合同公证的,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方便。
全文33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