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规定,挂靠公司因职工挂靠产生劳动争议的,一般是由挂靠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挂靠的公司是用工的主体。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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