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江西冶金矿山建设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23-06-09 22:19:30 3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7]18号江西冶金矿山建设公司:你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的请示》(矿建字[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关于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14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按岗位技能工资的基数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社[1997]18号

江西冶金矿山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问题的请示》(矿建字[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关于缴费基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6]14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按岗位技能工资的基数计发‘中人’第一部分养老的企业,以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不低于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资总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鉴于你公司“1995年10月前后退休的职工已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中人”的第一部分养老金,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2.关于下岗(内退)职工。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1997]41号文件和省劳动厅、省体改委赣劳社[1995]19号文件规定:企业及所有在岗职工和下岗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准企业减缴、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你公司724名下岗职工应继续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手续由县社会保险局申核报地区社会保险局批准。

3.关于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养老金是否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确定,我们没有作统一要求。但对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赣劳社[1997]9号文件精神,应实行离休费用社会化发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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